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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司於出口時寄了幾份樣品給國外廠商,出口報單也有以04表達。 例如: 02→金額98元 04→金額2元 出口報單總金額為100元 提問!! 開立銷項發票申報營業稅時 是要以全額100元開立? 還是扣除樣品98元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於審理轄內某合夥經營型態之安養中心,發現列報合夥人薪資,參其提供之合夥契約書,並未載明合夥人得領取薪資,該局依相關規定不予認列該筆薪資費用。該局補充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依據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376號判例意旨,前項規定,旨在防杜冒濫,而所謂合夥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成立合夥關係之契約而言。該局再次呼籲,聯合執行業務者如有支付合夥人薪資費用之情形,需於合夥契約內明訂,始得列報為費用,並應於辧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合夥契約書供稽徵機關查核。

Q:本公司為出版圖書業者,因出版有關某部電影方面相關書籍,向該電影出代理商購買電影票做為書籍附贈商品,因代理商說出售電影票只需申報娛樂稅故不開立發票給我們,那這部份若我們需要做書籍成本費用的話,是否要幫代理商做扣繳申報的部份?那類別是要做什麼類別?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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