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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承8/18提問(客戶因其銷售訂單被取消,故取消下給我司的採購訂單,但我司供應商(境外)已備料生產,目前部份成品已進口在台灣,部份成品及所有原料尚在境外,現進入賠付程序,但因原料沒有進到台灣,支付國外呆料款要如何列帳作為費用?)列報損失需提供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這些文件需經過公證程序嗎?又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者,尚應檢具經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之依據。此地指的國外公證機構有規定嗎?供應商在大陸,是否直接找當地的公證協會即可?另支付賠償金需扣繳嗎?金額很大很怕文件不完善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7月30日重新頒布解釋令,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為個人之其他所得,給付單位給付時免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原於66年間發布解釋,教育機關致贈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金,係屬政府贈與,可免納所得稅;另於90年間間發布解釋,公務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而受領之獎金,核屬為薪資所得;財政部重新在109年7月30日頒布解釋令,對優良教師及模範公務員所領取之獎金做了一致性的課稅規定,同時也廢止了前述66年及90年的解釋函。該局提醒,自110年起扣繳單位給付前揭所述獎金,扣繳義務人應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Q:賣方7月開立了三聯式發票給我們,但我們因內部原因沒有入帳與報稅,賣方已經報完稅了,現在11月賣方說要開立折讓單,因為這張發票我們沒有使用。想詢問 我們並沒有使用這張發票,能幫賣方開立折讓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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